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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著作权案(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)]
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,或者未经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,或者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
(一)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;
(二)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;
(三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(份)以上的;
(四)未经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制品,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(份)以上的;